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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一圖看懂監察委與紀委有何不同?

 

       3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作為國家反腐敗立法,監察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能是,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過去,行政監察的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而檢察院主要偵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不管職務違法行為。

       改革后,將監察機關從政府系統中分離出來,專司國家監察職責。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

既然監察委本質上也是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機構,那和我們熟知的紀委相比,監察委有什么不同呢?

一圖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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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要求,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對6類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一是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這6類監察對象,涵蓋了我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補上了目前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短板,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到監督“廣義政府”的轉變,有利于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促進全面扎緊制度之籠,深化標本兼治,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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